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它抓得住我,我抓不住「他」:再論影藝人員超時工作

Updated: Aug 22, 2023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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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:勇勇丨圖:Magiclantern


數年前,某位知名藝人因趕赴拍片現場,於臺灣一號高速公路南下155.5KM處車禍身亡,筆者曾為此深感遺憾,這是苗栗三義路段下坡後的大安溪橋上,每每經過這裡,筆者常會默禱逝者安息,也經常藉此叮囑工作同仁務必做好安全防護工作,駕駛員不僅應保持高度專注力,副駕駛座的同仁也必須肩負起監督的角色,不得睡覺打盹!未料,同樣是苗栗,同樣是拍片,近期卻又發生攝影人員於溪谷中踩空打滑溺斃事件,一次走了兩個優秀的工作夥伴。


這樣的意外,來自於影視業長年對於職場安全的漠視,何來「意」、「外」之有?此時此刻,一幕幕驚悚的場景再次滑過腦海:超速奔馳在公路上打滑甩尾、熬夜拍片充滿血絲、翻班再翻班、護送演員再自己開回家、攝影累癱在腳架上、片場席地而睡……,我們到底是在創造藝術還是玩命?筆者已經不敢再想、也不想回顧了,這些都是走過的路,還曾喜孜孜的覺得功勳偉業、淬鍊成鋼,自我感覺良好,可悲啊!


筆者再次強調,影視與藝文工作者不能為了創作而犧牲健康、性命,任何成就都不能建立在風險之上。為強化影視工作的法律與職安觀念,筆者參加由文化部與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主辦之「2022年影視勞權暨職安工作坊」,茲就重點簡要備忘如下,供大眾與同業人員參照(本文以臺灣勞動基準法(下稱勞基法)為範疇,以下同)。


一、工作身分釐清(勞工與承攬、委任性質不同):

勞基法保護的對象為勞工,所有有關工時的規範,係屬勞工與雇主間所產生的僱傭關係而來,與承攬、委任的性質不同,所以一般由公司行號聘僱的員工(如攝影師、攝影助理),或是派遣公司派出的勞工(如演員),都適用勞基法。承攬、委任的性質帶有「自營」的成分在(如獨立作業的攝影師、導演、SOHO族、freelancer等可自由決定上下班時間或工作內容的角色),其雖不屬於勞基法的規範範圍內,但往往因工作上的「互動關係」(如依照製片公司具體要求執行業務,有明確的工作時間與地點),也可能產生雇傭關係,而受勞基法保護。故無論是勞工、承攬或委任,基於人道主義,筆者建議應一視同仁,完全按照勞基法規定辦理,自能避免紛爭與風險。


二、交通時間算工時嗎?

只要交通的目的、過程是為了工作、任務,不僅全都要算工時,而且要按照勞基法的超時工作計算方式加給,絕對沒有所謂的「導演開機rolling才算工時」、「去程算,回程不算」等約定俗成的作法。有一些情況會產生爭議,例如從自家出發到「非原先約定之固定工作場域」出差(如外縣市、省區、它國等),其交通時間法律上並沒有明文說明是否可列為工時,能不能加給要由「勞資協商」。筆者認為這是立法單位或行政機關的失職,應明確給予「出差」的定義!所謂「出差」與勞工每天到公司(原先約定之固定工作場域)作區隔,提供勞工更為明確的保障。基於人道主義,筆者建議只要為了工作、任務,勞工出發到『「非」原先約定之固定工作場域』出差,交通時間自應按照勞基法的超時工作計算方式加給,自能避免紛爭與風險(承攬或委任應由雙方協商符合法規精神之工時與製作費)。


三、何謂責任制?影視工作者適用責任制嗎?

台灣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「責任制」,這個概念是源於勞基法第84-1條: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「責任制」實施前提有二,一是經「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」,二是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」。然而筆者認為一個先進而有制度的國家,不應該貿然通過這樣的法條,迫使勞工長時間工作。勞基法第84-1條的謬誤,不僅讓所謂「責任制」有了合法的保護傘,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影視業界的幾個代表(電影基金會、導演協會、電影職工會、紀錄片工會)更積極為「責任制」解套(勞動條3字第1100131410號),把影視工作者送進84-1條的牢籠,美其名是限制工時、適用新版勞動基準法、適應影視製片生態等等,其實就是為「責任制」披上糖衣。筆者呼籲每日工時12小時本就不應合法化,更不應有所謂的「責任制」,84-1條應該嚴格限定於「不可抗力的行業」,如國際航班的機組人員,必須以長工時因應遠程航班、服務大眾,「不得不」列入法律明定權利義務,並給予保障。事實上這類的國際航班上都有臥鋪可供機組人員休息,也可適度地在8~10小時內輪流換班、休息。然而臺灣的片場並沒有合適的設備可供影視工作者休息,無論電影拍攝期現場工作人員的勞動樣態與拍攝實際需求是如何,都不應該讓每日工時12小時成為常態,筆者認為最簡單的做法就是每達10小時工時就應讓工作人員「就地下班休息」(例如回家或入住旅館),不應再延長工時或持續交通往返,畢竟影視工作的本質就是「再現與創造」,並非「不可抗力」。(勞基法第35條對休息時間有所規定,每工作4小時應該休息30分鐘(非待命狀態),故1天10小時的工作,並不含1個小時的休息時間,事實上勞工於工作場域中已投入了11小時;縱使勞資雙方將工時協議到每天12小時,其法定休息時間則增為1.5小時,勞工於工作場域中已達13.5小時,這還不含勞工從自家往返工作場域的交通時間,這樣投入工作,顯然已經超過1個人1天身心所能負荷,遑論所謂的「責任制」)


四、學習向危險說「不」!

在勞基法之外,臺灣還有兩個更能保障勞工職業安全的法律,就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以及勞動檢查法,只要有危險性(安全隱患)的工作,就必須事先申請,確保勞工職業安全。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:(前文略)危險性工作場所,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,事業單位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(後文略)。影視產業的工作現場,經常有涉及高空作業、高台、吊車、特技、爆破、煙霧等等,也屬於危險性工作場所的範疇,故製片單位萬不能存僥倖心態,便宜行事,以避免悲劇的發生。筆者提醒所有影視藝文工作者,務必強化法律勞權概念,培養判別危險性工作場所的能力,更應共同監督業主或雇主是否有落實預防、教育與通報,切莫礙於人情壓力而默默自承風險,有必要就向勞動部或各縣市勞動檢查處檢舉,確保自身的安全(勞動部免付費專線電話:1955)。


以上就是筆者參加「2022年影視勞權暨職安工作坊」之重要心得,感謝幾位授課講師與台北市電影戲劇業職業工會的指導,讓與會夥伴對勞工權益與職業災害有進一步的認識,也希望本文能提供影視藝文工作者一個反思的機會,重視自身的權益。於此同時,筆者突然想起演員李立群老師為Konica軟片代言的經典台詞,「它抓得住我」,是啊,我們費盡心力把最好的影視技術奉獻給了作品,當我們再次回到神仙谷攬勝的時候,卻再也抓不住他了,願逝者安息,我們一起增上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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